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涉及外国人、华侨、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、澳门地区居民、台湾地区居民的婚姻介绍活动。这是上海市从本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《上海市居民同外国人、华侨、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婚姻登记和婚姻咨询管理若干规定》中的核心内容。
法规明确规定了上海市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婚姻登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完成审查,并书面通知男女双方当事人,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婚姻登记。男女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共同到市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或离婚证。
摘自《服务导报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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